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22民初235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托县。
被告:内蒙古津津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ON1HL03P,地址:内蒙包头市九原区健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汉族,该公司管理人,1991年6月12人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津津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