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8112号
申请人:辽宁顺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顺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顺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2992101041xxxxx0001835)。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顺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辽宁顺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