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098号
申请人: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266号5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21楼a21-3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