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098号之一
原告: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266号5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21楼a21-3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470元,由原告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