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0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266号5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21楼a21-3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40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新疆立疆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