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波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17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浩。
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4层01室、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沈洁。
关于上海波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7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3634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5752.34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20054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8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8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鄂A×××××小型汽车。由于无法查找实物,本院暂无法处置。
2、本院依法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4层01室的地址实地调查。该公司大门紧锁,无人办公,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人员。
2019年12月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7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民终7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执 行 员 周卫东
书 记 员 曹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