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项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城华美仪器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城华美仪器化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46元,由原告永华化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