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02知民初839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902,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魏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