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5执5864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