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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5执5864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