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2民初1701号 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xx。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 经营者:武xx。 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穷尽送达方式仍然无法联系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故本案需要通过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xx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xx书记员杨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