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2民初1701号
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xx。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
经营者:武xx。
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穷尽送达方式仍然无法联系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配件经销部,故本案需要通过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xx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xx书记员杨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