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91民初14号 原告: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史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赵某某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7日原告为员工赵某某向被告购买某某出境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身故保险金50万元。2023年9月1日身故保险额度提高为100万,因被告原因导致保险生效时间滞后,在此期间原告员工赵某某在海外意外身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法二十一、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了相关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在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约定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对于不符合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约定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某某境外紧急救援保险方案优化调整的说明》,将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障金额由原来50万上调至100万,本次优化调整预计30个工作日左右完成。2023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关于协助优化我司员工境外保险方案的函》,建议意外保障额度即时生效,该函被告认可于2023年9月1日收到。被告提交投保单及被保险人清单一份,投保单载明期望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原告员工赵某某在被保险人清单中。赵某某于2023年9月8日死亡,其保险法定受益人为父亲赵某某、母亲柴某某,原、被告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对保额提高后的保险额度生效时间存在争议,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看,2023年9月1日原告给被告的发函中明确要求额度即时生效,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且被告负责管理原告保险基金,可经原告同意直接扣划抵顶保费,可见原被告就保额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被告主张公司走流程需要时间因此额度无法即时生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综合认定调整后的额度生效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赵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于2023年9月8日意外死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向赵某某的保险合同法定受益人赵某某、柴某某支付保额提高后的保险金差额5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保险受益人赵某某、柴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某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