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226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83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83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