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0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3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1元已足额缴纳。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