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3民初3228号
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1号楼2308室。
法定代表人:***,呼和浩特市艾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17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