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艾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艾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02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艾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艾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1)内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存款51522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我院进行了以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22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名下无房产供执行财产。3、2022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并向申请人发放了人民币2012元。4、2022年4月24日本院向呼和浩特市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手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蒙A2××**号车辆产权手续(有抵押)。5、本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场所周边调查,并无执行线索。6、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