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02民初5415号
原告:信阳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刘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438097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44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电信小区88-1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79********。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信阳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