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1969号
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