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1969号 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