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晋0726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俊明。
委托代理人韩瑞杰。
被执行人山西箱族猛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彦军。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太自然资执罚(2019)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7010.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太谷县自然资源局太自然资执罚(2019)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箱族猛人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太谷县某村1701.09平方米土地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太自然资执罚(2019)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山西箱族猛人建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太谷县某村1701.09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太谷县某村1701.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17010.9元。2019年5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西箱族猛人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缺少部分审理人员签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太自然资执罚(2019)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太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太自然资执罚(2019)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7010.9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艳萍
审判员 王太生
审判员 赵国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