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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时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433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1幢3、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7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时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金牛座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博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8号1幢210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苏州***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时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博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12日,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