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仕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普仕达洁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熊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118号 原告:武汉普仕达洁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路117号(华美国际公寓)A栋5层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高科医疗器械园B区11号楼4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中港融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3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君研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三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港融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原告武汉普仕达洁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港融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本案原告武汉普仕达洁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依据的《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十万级洁净间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为本院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港融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