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仕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原某某*洁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5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原*****洁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路117号(华美国际公寓)A栋5层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港融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君研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里14号楼3层***公司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原审被告:**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高科医疗器械园佰恒公司区11号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港融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君研院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48.5元,由上诉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