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安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1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兴路,组织机构代码:1467544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安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32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12622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79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陕西安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23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安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30000元【其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8309元、执行申请费10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