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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浩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81执1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被执行人:丁。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丙、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81民初4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乙、丙、丁向申请执行人甲支付执行款116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执行费1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乙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丙名下车牌号为×××,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4年7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乙、丙、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乙、丙、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丙、丁作出罚款决定,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乙、丙、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乙、丙、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481执10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