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2340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南楼156室。
法定代表人:曾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雪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 淼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