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民初3689号

原告: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文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div>

负责人:郭春芬,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帽子环境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徐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帽子环境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文峰,被告人保徐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帽子环境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6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约定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每人误工补助每天80元,免赔3天,每次最高90天。伤残限额的百分比十级为5%。2019年2月24日14点33分,原告职工郭钢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经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达成贾劳人仲案字【2020】第710号仲裁调解书,由原告赔偿郭钢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75000元。原告因向被告理赔遭拒绝,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辩称: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主责任保险事实无异议,需要原告提供投保时雇员清单,证明伤者郭钢在投保雇员名单范围内。从原告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郭钢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存在侵权方,其停工留薪工资也就是误工费应当由侵权方承担,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误工补助的标准,但因不属于原告的赔偿范畴,其也不能向被告要求赔偿,并且原告与郭钢之间是通过法院调解方式结案,无法准确看出赔偿项目是否包含停工留薪工资及具体数额。对于伤残赔偿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明细表载明: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31日0时起至2019年3月30日24时止;雇员人数为1015,人员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6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80000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率为10.00%,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为100元。保险单付特别约定清单,第3条约定:每人误工补助每天80元,免赔天数3天,每次最高90天,累计180天。每人死亡、伤残限额6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8万元,免赔率10%,免赔额100元。第四条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载明十级伤残按照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5%赔偿。

2019年2月24日,郭钢与岳喜军发生交通事故,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案外人岳喜军负全部责任。2019年8月12日,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贾让人社公认字【2019】第18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钢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郭钢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障碍。原告提供投保时雇员清单,证明伤者郭钢在投保雇员名单范围内。

后案外人郭钢向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障金共计139050.24元,后达成调解。2020年6月18日,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贾劳人仲案字【2020】第710号仲裁调解书,载明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郭钢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请求共计75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向被告缴纳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原告雇员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本案中,郭钢在涉案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名单上,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予以理赔。

案外人郭钢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保险单特备约定清单载明,伤残赔偿比例为5%,伤残赔偿金额为30000元(60万元×5%)。同时根据该清单约定,误工补助每天80元,免赔天数3天,每次最高90天,根据郭钢因本次保险事故所受伤害程度,本院酌定支持误工补助(30天-3天)×80元/天=216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侵权方的赔偿与本案原告诉请的赔偿属于重复赔偿以及可向交通事故的侵权方追偿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而被告以此理由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32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由原告徐州市红帽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