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拓赛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3791号 原告:贵州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贵州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某有限公司、扬州拓某有限公司、金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泰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泰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368.94元,减半收取1184.47元,由原告贵州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