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1477号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招商华驰数智交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华驰数智交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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