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黔0322行初209号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D区8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