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3783号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7612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拓赛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1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70531326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合肥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和大众路交口保利罗兰春天A6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9NR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拓赛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合肥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