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油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65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8839U,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采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计2359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安 宇 人民陪审员 任 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