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65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8839U,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采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计2359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安 宇
人民陪审员 任 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