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油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某某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财保31号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2MAOU82978Q,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城33-117。
经营者:张丹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萍,盘锦市兴隆台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8839U,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采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任。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采支行(账号为21×××09)账户金额373416元进行保全,担保人石某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兴隆台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采支行(账号为21×××09)账户金额373416元;
二、查封担保人石晓璐名下的坐落于兴隆台区房屋(建筑面积92.88平方米,辽2019盘锦市不动产权第2012386号)。
案件申请费238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