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油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7401民初1296号
原告:****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UCRWW9M,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北街南、林丰路西绿地城玫瑰园21#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容华,女,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8839U,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采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任,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荣华,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13567.08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原、被告分7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纤维颗粒暂堵剂等产品。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迟延给付货款,截止2021年7月2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613567.08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将欠款613567.08元给付原告。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同意还款且已将欠款613567.08元给付原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5日给付原告****源科技有限公司613567.08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588元,由原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成军
书 记 员 王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