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油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某某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7401民初1884号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2MA0U82978Q,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城33-117。
经营者:张丹霞,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远,盘锦市兴隆台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萍,盘锦市兴隆台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敏,女,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员工。
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8839U,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采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男,***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与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萍、张玉敏,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373416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双方开始合作,原告为被告供应维修材料,约定货到付款,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尚欠373416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373416元;
案件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3451元,保全费2388元,由被告***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王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