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7401执保53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恒程物资销售维修中心与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2)辽7401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担保人石晓璐名下坐落于兴隆台区惠宾街南石化路西蓝色康桥K区30#3-1802号房屋的查封,已解除;解除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盘锦锦采支行账号为21001731108052500309的账户内存款373416元的冻结,已解除。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按解除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