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7401执保108号
****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油田华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567.08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经查,该账户内余额为2886751.46元,实际冻结613567.08元。查封申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