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484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24751963。
法定代表人:严全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3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3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洲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