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

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与某某违约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55号。 被执行人:***,男,199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与***违约金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4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威模具有限公司违约金11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淮安市淮阴区******花园小区29幢1804室以及28幢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6501.44元外,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4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