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郝某某、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4民初1060号 原告:郝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系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69052。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4年4月12日,原告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