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016号
原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梧桐中路20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146905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原告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24)陕0581民初2992号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陕0581民初29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