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288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4元,减半收取4902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