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63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开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NBCQ3R,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主要负责人:刘兆鹏。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3803508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鹏。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6日生,住盐城市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开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江苏开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476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6262.7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