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诚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新普农机专业合作社、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1民初595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新普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东**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新普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普合作社)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晨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普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晨诚公司无条件返修新普合作社购买的5台**机以达到《推广鉴定证书》所描述的技术性能,并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确定;同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判令晨诚公司因商品欺诈缺少的避障**和RTK配件以晨诚公司报价3倍的价格赔偿给新普合作社,预估数额为9.75万元。2.请求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新普合作社购买5台机器造成的2020年、2021年的经营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判令***公司对新普合作社的经营损失进行赔偿,预估数额为5万元。3.请求判令晨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以及新普合作社诉讼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预估数额为2万元。事实和理由:新普合作社经过上门考察和试操作后,于2019年12月与晨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了5***公司生产的3WWDZ-20A型**无人机(以下简称**机)。5台**机共计27万元,货款新普合作社已全部付清。收到**机后,新普合作社总是操作不好发生多次坠机事件,跟晨诚公司的技术人员交流后误认为是自己的人员操作水平不行,且每次坠机后的维修费用十分高昂,于是使用没多久后即封存在了仓库内。在2021年1月中旬,国家农业农村部的农机补贴核查人员核查**机的时候告诉新普合作社,所购买的产品缺少避障**和RTK两个重要部件,新普专业合作社才明白了**机飞行总是不稳、容易撞物坠机事故频发,并不是新普合作社的操作水平的原因,而是生产厂家提供了不合格的产品所致。新普合作社知晓这一情况后跟晨诚公司的***多次电话联系,他不承认**机不合格的事实,但在微信聊天里承认了其销售的产品缺少避障**和RTK部件。在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网站,可以看到晨诚公司在产品配置参数信息中第12项详细描述了避障**的事,在推广鉴定报告的第4页、第7页中明确说明了**机具有避障**和RTK部件。晨诚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这些重要部件,该**机按照法规是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晨诚公司作为国家农机补贴的推广厂商,给我们发货的时候故意隐瞒事实去掉重要的安全部件,利用新普合作社对**机不了解,偷换概念,以欺诈的方法向新普合作社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2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之规定。 晨诚公司辩称,一、新普合作社所述事实不真实。1.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实际是2019年7月***主动联系我方购机事宜,我方向其出示了代理商的产品价格表,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9月份达成协议。晨诚公司根据***对该产品的配置要求,以50000元价格卖给***两台裸机和两组电池、一套充电器;***验收合格并使用数月后,又于2019年11月9日以新普合作社名义联系晨诚公司要再次购机5台,并于12月4日***公司咨询单独避障**外置模块价格、K+++飞控单独价格,要求再次降低配置购机,不配电池、充电器,晨诚公司同时提示没有hub外置避障模块,新普合作社认可该配置后,双方再次达成了5台裸机加遥控器总价101000元的协议;2019年12月4日,新普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表示购买的5台机器“不会去打药的”,等领取到山东省农机补贴款后,以每台30**元价格让晨诚公司回购,晨诚公司拒绝。***于2019年12月12日到晨诚公司处实际验货、人机合影后,晨诚公司送货上门。新普合作社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机器后对机器进行拆解验收,2020年1月1日发信息确认“钱货两清”。2020年1月18日,新普合作社通过农机补贴验收后,告诉晨诚公司“我买的5台飞机补贴显示待结算”,准备年后再买5台机器“配置同上次”。由此可知,新普合作社对双方约定的飞机配置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规定,晨诚公司按照双方约定配置提供产品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1月22日,新普合作社购机补贴到位后,便自行将产品拆件出售,并提出购买晨诚公司全套配件的要求,可见其购机目的并不是用于个人日常生产经营消费使用,而是用来领取政府农机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解释“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新普合作社所诉没有法律依据,主体错误。3.新普合作社只在9月份购买的无人机发生过一次炸机事故,其原因系自行改装造成,晨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9月24日微信确认)收取了新普合作社150***费用。新普合作社所述多次炸机、费用高昂等情形与实际不符,也与微信记录的自认事实相矛盾。二、晨诚公司2019年所售3WWDZ-20A产品系合格产品。1.晨诚公司的《企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NY/T3213-2018(**无人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要求,且有国家**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及《说明》充分证明,同时符合《山东省2018-2020农机购置机具补贴》标准,新普合作社领取到农机补贴的事实也充分说明。新普合作社所述,该机器无RTK及避障功能,该两项功能在2019年山东省农机自主投档要求中,均未对避障和RTK做出必须配备的要求,国家**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及《说明》也对此解释清晰。同时,该产品无此“可加载”的功能系按新普合作社要求(微信记录:无电池、充电器,无避障hub等)订做,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约定内容。2.新普合作社主张产品不合格,依照检测报告第4页第14条对电池的描述,以及附加证明里对电池、充电器配备的要求以及辅助模块选装的描述,可知新普合作社所购买的低配裸机本身就是整体合格产品的一部分,不能因为没有选装就说明所购产品不合格。如果产品不符合补贴政策,为何新普合作社在申办补贴和农机部门核验机器时都获得通过?三、新普合作社的主张已超过检验期限。根据双方达成的《无人机销售合同》第十.2项约定,“买方必须在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买方无正当理由在一周内未组织验收或未验收提前投入使用,应视同产品交付,质保期开始计算”。第十.4项“若买方没有按时付款导致卖方无法发货一月以上,或货到买方,买方不按规定要求验收导致延迟交付一个月以上,卖方有权处置或招回该产品,预付款转为违约金”。可见,该产品的验收期是3日或1个月,同时该产品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新普合作社在拆解验收后发送“钱货两清”信息,足以证明产品已按合同约定内容验收合格。在收到产品两年后再提起本诉,不仅远远超出了约定验收期限,而且超出产品一年的质保期,更是超出了两年最后验收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新普合作社诉求也因超过期限而不应当支持。综上所述,新普合作社购买产品在套取国家农机补贴完成后要求晨诚公司回购不成,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本诉,意图侵害晨诚公司合法益,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悖***信用原则,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晨诚公司系无人机制造、销售企业,其生产的3WWDZ-20A**机列入山东省农机购汇补贴名录。国家**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款机型的检验报告中载明:“项目名称:飞行控制系统,参数:002700363437510135393735,备注:含网络RTK;项目名称:避障性能,质量指标:应具有避障功能,至少应能识别树木、草垛和电线杆等障碍物,并避免发生碰撞,检验结果:飞机前进方向能识别电线杆(Φ2cm钢管),悬停等待命令,语音和APP文字提示;操控无人机远离障碍物,机具能重新可控”。国家**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5.配备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根据检验报告第5页、第7页飞行信息存储系统检测结果,可以说明该产品已加装飞行控制芯片、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根据检验报告第7页第23项电子围栏检测结果可以说明,该产品已加装电子围栏软件;根据检测报告第7页第25项避障性能检测结果可以说明,该产品已加装避障系统软件,可加装外置避障模块;6.可加装网络RTK,根据第3页第3项飞行控制系统说明,该产品可加装辅助定位模块—网络RTK,是否加装以机具实际配置为准”。 2019年7月,***联系晨诚公司购买**机,后以菏泽市牡丹区广明农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广明合作社)的名义与晨诚公司签订了《无人机销售合同》,购买了3WWDZ-20A**机2台。《无人机销售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合同第二项购买产品明细为:1.**无人机,型号3WWDZ-20A,数量2,单价36000元,金额72000元;2.税票,普通发票,数量2,单价2000元,金额4000元;3.充电器,1300W,数量4,单价2000元,金额8000元;4.电池22000mah12s,数量8组,单价3000元,金额24000元;合计108000元;补贴,国补16000*2。合同第十项责任条款第2条载明:“……卖方通知买方验收,买方必须在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买方无正当理由在一周内未组织验收或未验收提前投入使用,应视同产品交付,质保期开始计算”。***按合同签订的价格***公司进行了付款,后晨诚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指定的***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转账58000元,本次交易实际合同额为50000元。2019年9月24日,晨诚公司将无人机裸机两台、两组电池、遥控器向广明合作社进行了交货。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时间:2019年9月24日。内容:毛:好,你忙,有事我会再咨询,**好拆吧?我准备装台变焦云台玩玩;田:好拆;毛:你建议我用哪个飞控的飞机?田:?K3Apro;毛:这个稳定是吧;……毛:还有主控读取的数据线,当时有点失灵,你那个兄弟让我把参数读出来发给他看看。 同日,***通过微信向***转账150元,系无人机修理配件费。 后***再次以新普合作社的名义与晨诚公司签订了《无人机销售合同》,购买了3WWDZ-20A**机5台。《无人机销售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实际签订时间在后),合同第二项购买产品明细为:**无人机,型号3WWDZ-20A,数量5,单价54000元,金额270000元,备注含税;合同第十项责任条款第2条与前述合同一致。2019年12月1日,晨诚公司向新普合作社出具单张金额为54000元的发票5张。2019年12月12日,***按合同签订的价格270000元***公司进行了付款(****公司及其指定的山东诚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同日,晨诚公司向***转账169000元(通过山东诚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及***账户),双方本次交易实际合同额为101000元。2020年1月1日,新普合作社确认收到5台**机。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时间:2019年11月28日。内容:毛:为了长期合作,你我都安全些,这次我先不要充电器和电池,2台给我一个培训名额也不要了,总之,只要5台飞机和遥控器你能什么价给我?你算下;……毛:以后我卖出去了,再拿你的充电器和电池;田:只要飞机遥控器2万一台给你算;……毛:顺利的话我周一去报,其他的材料你给我准备一下;毛:发票,合格证,质保卡,铭牌,再弄两个操作证;田:好的;毛:2还是5,这两种方案你们商量下告诉我,得弄你个代理。 时间:2019年11月29日。内容:毛:你拿的K++飞控跟K3a差多少钱?田:500;毛:我考虑下用那种?去到你那里再说;……毛:只有我这样的傻帽才买一堆配件压在那里。 时间:2019年12月1日。内容:田:飞机照片、合格证、发票、铭牌照片、驾驶员证,还有什么,发票不一定能开,明天一定能开;毛:还有购机合同;田:好的;毛:电池充电器不要体现,直接写一套的价格。田:好的。 时间:2019年12月4日。内容:毛:K++飞控你买的什么价?我考虑下是拿2台成品机还是5台裸机;田:K加加,我去拿,现在是一千九一千九,K3Apro是一千五一千五;毛:避障**呢?田:避障**1500;毛:带着hub是吧?田:不带,Hub600,你哪天来;毛:没hub可以用避障**吗?田:可以;……毛:这样吧兄弟,我也不买2台了,买5台裸机,你给我换上K++的飞控价格我也不讲了全部下来,5台一共10万,你送来钱立刻付清,我注册其他的合作社,来得急的话,也这么操作;田:我跟你说兄弟,我压了几十台货,我手里没钱定飞控了;毛:飞控你先欠着我的,好吧,我信你,回头你买了再给我;田:好的。换上K++最低要21000啊兄弟,我一台就赚几千块钱;……田:这样吧你给103000行吧,不是每台加1000税票我们也是买的啊;毛:真服你了;……毛:飞机我也不会去打药的,你要是能回购,那3000我就加给你了;田:这不是找事吗?有要的我可以给。 时间:2019年12月10日。内容:毛:说好了,别管最终怎么走账,我最终付款是10万零1千。 时间:2019年12月12日。内容:***与5台无人机合影照片。 时间:2019年12月22日。内容:毛:兄弟,我那5台飞机,元旦前一定要给我,他们说拨款前他们会逐一核查的,离元旦没多少天了,你自己准备下。 时间:2020年1月1日。内容:毛:五台在你那里保养的机器已收到,我们钱货两清。……毛:假如飞机我放一年需要注意什么?我知道遥控器的电池要取出来。 时间:2020年1月18日。内容:毛:没其他事,我买的5台飞机补贴显示待结算,应该不会再出现什么周折了吧,再一,过了年以后我预备着再买你5台机器,配置同上次,你准备给我什么价? 时间:2021年5月12日。内容:毛:RTK和避障,我那里有农机核查时全程的监控录像,他们说的没这两个东西;田:Rtk不配置这个东西,避障是圈地避障,你可以加钱选配,Rtk4500、避障2000。 另查明,广明合作社购买的2台无人机和新普合作社购买的5台无人机均获得了国家补贴,补贴金额每台16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就质量、价款等内容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国家**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晨诚公司的涉案**机检测报告关于避障性能项目,检测结果是涉案**机具有避障性能,但未认定**机是否安装有避障**;对于**无人机的网络RTK,检验报告关于飞行控制系统项目中,备注为含网络RTK,虽国家**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中陈述为“可加装网络RTK,根据第3页第3项飞行控制系统说明,该产品可加装辅助定位模块—网络RTK,是否加装以机具实际配置为准”,***公司并未将该《证明》上传于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晨诚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隐瞒误导作用。但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只是对符合相关补贴的**无人机予以公示并对购买行为产生一定的引导性,其对是否符合补贴作出要求,而对当事人之间自主买卖行为并无强制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意选购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达成买卖合同,无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补贴。根据双方实际交易的价格及新普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与晨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对所购产品与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公示产品相比进行了简配是明知,且新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涉案合同达成前已经以广明合作社的名义购置过2台同类型的**机,在本案合同达成后,***还提出过“过了年以后我预备着再买你5台机器,配置同上次”,故其对该**机的性能应为知晓,双方对交易标的的履行未违背双方买卖合同本意。从双方达成的《无人机销售合同》上看,双方对产品验收的约定为“……卖方通知买方验收,买方必须在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买方无正当理由在一周内未组织验收或未验收提前投入使用,应视同产品交付,质保期开始计算”,新普合作社确认在2020年1月1日收到**机,其未在合同约定检验期对产品进行验收,应当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且新普合作社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收到产品后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晨诚公司交付的无人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新普合作社的鉴定申请和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实际交易与所签订合同不符,并使用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后所购产品均获得国家对**机的补贴。对双方的交易是否符合国家补贴标准,是否存在串通套取国家补贴行为,由相关有权机关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菏泽市牡丹区新普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菏泽市牡丹区新普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来海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