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2民初7192号
原告:***,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和畅路太和县镜湖西路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49LF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4635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第三人:太和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24859362608。
负责人:***。
第三人:太和县双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68X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镇长。
第三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诉被告太和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太和县双庙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