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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3民初1855号 原告:东光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东光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东光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光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光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