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706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另,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尚未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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