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20民初16054号
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南上海经济小区A区57号(洪朱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铺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予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95.76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不予支付被告高某1,200元;3、判令不予支付被告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病假工资22,437.7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系原告公司的员工。2014年2月27日开始,被告便在原告处从事气保焊工工作,双方签订有多份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最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部分作出了约定。在合同中,原告向劳动者声明:“本公司长期加班为主,希望劳动者在签约时认清本公司产业结构特点。”并且,劳动报酬部分约定为:“定额工资以月度总工时按递进方式计算。工时定额工资的组成:180工时/月,小时工资13元;181-270工时/月,小时工资14元;270工时以上/月,小时工资15元。本公司以计件制及长期加班生产为主,工时定额工资内包括各类加班工资,请求乙方签约时认清本公司产业结构特点。”原告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如下:原告先每个月预支给劳动者若干数额的生活费,待次月初,确定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时及计薪单价后,再乘以实际工时,得出该月的工资,扣减已经预支的生活费等费用后,结余部分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并且在每个月发放的工资中还包含全勤奖、质量奖及加班工资等。2020年12月18日被告因病住院,向原告公司请假至2021年4月10日,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讨要病假工资,双方就病假工资发放基数协商未果,后被告遂提出仲裁。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工资发放的约定,原告订立180工时/月,实则就是参考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的规定,故13元/工时系每月的标准工资基数,超过180工时的部分,14元或15元/工时的规定,实际系奖励员工加班多劳,应属于加班工资范畴,原告对于裁决书的病假工资基数不予认可。另外,在被告病假期间,原告正常为被告缴纳社保,该笔费用应当在病假工资中扣除。对于年休假工资,原告认为,对于年休假部分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单位自行安排。由于原告单位及被告工位的特殊,原告暂时无法安排被告休假,考虑到被告身体情况,原告可安排被告补休年休假,但被告因自身原因,在本年度还未结束时便已入院治疗,致使原告未能安排其休年假,故不属于原告责任,原告不应某2其未休年假工资。就高某发放部分,原告已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原告在工作处均会安装大型风扇并且工作车间处于通风位置,空气流通。原告在每年暑期均会给员工发放降暑物资,例如冰盐汽水等,原告已将高某用购买降暑物资发放给员工,原告作为企业,亦会担心若以现金发放,多数劳动者将不会给自己购置降暑物品,若产生中暑等情况,对双方均是损害,故原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将相应高某购买降暑物品进行发放,原告已尽到相应义务,故不应当支付被告高某。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确有不妥之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希望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自2014年2月27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户外电焊工作。被告因患有急性心梗被送医救治,从2020年12月18日起原告未支付被告病假期间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领取过年休假工资及高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裁决书、劳动合同各1份、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勤表1组、被告提供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时定额统计表1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进入洪铺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曾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约定:本公司以长期加班为主,请乙方(**)签约时认清本公司产业结构特点。第四条劳动报酬约定:定额工资以月度总工时按递进方式计算。工时定额工资的组成:180工时/月,小时工资13元;181-270工时/月,小时工资14元;270工时以上/月,小时工资15元。本公司以计件制及长期加班生产为主,工时定额工资内包括各类加班工资,请求乙方签约时认清本公司产业结构特点。
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在上海市奉贤区XX城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原告提交了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的请假单、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的病假单。
2021年4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洪铺公司劳动争议案,**要求洪铺公司支付:1、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病假工资31,408元;2、2014年2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应某3未休年休假工资39,711.50元;3、2014至2020年高某7,200元;4、2014年2月2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40,160元。同年5月25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裁令:1、洪铺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病假工资22,437.77元;2、洪铺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95.76元;3、洪铺公司支付**2020年高某1,200元;4、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嗣后,洪铺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月平均收入为9,304.96元。对于仲裁裁决按照月平均收入的70%折算被告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原告提出该标准过高,庭后三日内提交被告月基本工资的计算方式,逾期未提交,则视为认可被告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为6,513.47元,后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依据。
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过大,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根据本市有关病假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且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其本人工资的90%计发病假工资。对于被告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双方均同意按照被告病假前12个月平均收入的70%计算,即6,513.47元/月。双方对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处于病假期间不持异议,结合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原告应某1被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90%,即5,862.12元计发病假工资。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原告应某2被告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病假工资22,437.77元。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的应某3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对被告在该期间享有4天年休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自2020年12月18日起开始休病假,原告无法安排其年休假,故责任不在于原告,本院难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应某2被告应某3未休年休假工资2,395.76元。关于2020年高某,仲裁裁决认定无误,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人民币22,437.77元;
二、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的应某3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95.76元;
三、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2020年高某人民币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白喻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