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诉前调14号
被申请人:山东三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ER6L8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镇东铁车村拥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6356672K。
法定代表人:路光中,经理。
申请人山东三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三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三岳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