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7民初1562号
原告秦皇岛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4元,减半收取计20402元,由秦皇岛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友芹
法官助理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