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元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董事长。
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5万元。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1、申请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2、将955.9万元转入本院账户保全;3、提供相应的固定资产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9内的存款7,654,270.22元;扣划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安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904,729.78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9的冻结;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安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的冻结。
审 判 长 冯 峰
审 判 员 卢薇薇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仇祉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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