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之一
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
被告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亚太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亚太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平型关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12)第001557、001691、001707、001556、001693、01692号]、位于上海市宝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12)第0082**号];童彩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12)第0083**号]作为担保。本院曾于2013年1月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2014年10月27日,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房地产所有权人需自行处分上述财产,其另行提供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担保,并请求解除对之前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时,依法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益的合理行为。现原告另行提供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作为保全的担保,该担保形式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故对于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先作为保全担保财产的房地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平型关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12)第001557、001691、001707、001556、001693、01692号]、位于上海市宝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12)第0082**号];童彩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12)第0083**号]的查封。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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